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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国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申报条件:外商投资企业 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名称变更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最近一次验资报告复印件; 3、关于名称变更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独资企业只需提交章程); 6、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以上材料,提交一式2份。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材料报省商务厅(送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符合条件的,商务厅批复同意变更;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无规定,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项目收取《批准证书》工本费10元,依据是: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7)55号文。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承办处室:外商投资管理处 联系方式:0551-2831211 商务厅窗口电话:0551-2866712 语音查询电话:0551-96123 监督电话:0551-2866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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