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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法发〔1997〕第26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申报条件:外商投资企业 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股权变更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独资企业只需提交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 4、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最近一次验资报告复印件; 5、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7、如受让方为外国新投资者,需提供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8、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9、新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10、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 11、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原件)。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12、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以上材料,提交一式2份。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材料报省商务厅(送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符合条件的,商务厅批复同意变更;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30天,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项目收取《批准证书》工本费10元,依据是: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7)55号文。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办理处室:外商投资管理处 联系方式:0551-2831211 商务厅窗口电话:0551-2866712 语音查询电话:0551-96123 监督电话:0551-2866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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